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之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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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保留了部分自侦职能,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涉及罪名有14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这14个罪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生活中,

  大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

  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

  那么,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

  “司法工作人员”

  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职务犯罪小课堂之“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以职责而非身份论。《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见“职责”是“身份”的来源,并非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使之负有“职责”,而是具有“职责”才使之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等同于“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

  第一,不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如负有侦查职责的除通常的公安、检察、监狱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国安机关、海关、中国海警局等机关负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从事户籍、治安、交通管理等职责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这里需要注意,我们所说的只是通常的情况,交警指挥交通时、户籍民警管理户籍档案时、治安民警处理治安纠纷时,履行的不是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但如果治安民警发现受理的治安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按照规定他有及时移送刑侦部门的义务,这一职责从属于侦查,因此如果拒不移送的,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再比如交警在查醉驾的时候,也包含了侦查职责。 

  

  第三,虽未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司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临时聘用人员、协警、狱医,在代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时,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以上观点来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某在协助房屋中介办理某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预谋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规避政策规定,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状中编造当事人住址在该县的虚假内容,以该县人民法院名义出具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然后由杨某某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民事调解书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过户手续。
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魏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杨某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先后出具多份虚假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魏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本案中,魏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对魏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镜小检提醒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尊严。本案中,魏某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利于遏制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不逾拒腐防变的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